近日,我市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、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从原来的2300元调整到2550元,凡单位参保职工月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550元将按2550元标准执行。
据悉,我市自由职业者、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,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仍按2300元执行。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特别提醒广大参保人员,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,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,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不受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