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,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相关规定,经大丰市政府研究同意,从2012年6月1日起,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最低工资涨了170元。最低工资,就是一个地区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,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这个标准。大丰市调整后的标准为:月最低工资标准:1100元/月,每月增加了170元。与此同时,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步调整。由原7.5元/小时调整为9.6元/小时。
最低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,以及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,也不包括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不得以最低工资为发薪标准。虽然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,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,不应以最低工资为发薪标准,而是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水平、经济状况和综合利润等情况为职工发放工资。对本市劳动者来说,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,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